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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之规定解释和处理…
拍卖管理办法

 

第三章   拍 卖 当 事 人

第三章    拍 卖 当 事 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暇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暇疵。
 
  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  委 托 人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亲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暇疵。
 
  第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拍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暇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 受 人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2008/3/18 10: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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