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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之规定解释和处理…
拍卖管理办法

 

《拍卖法》之规定解释和处理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本公司举行的所有拍卖活动。本公司有权根据《拍卖法》之规定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其他问题。
    1、参加竞买者,个人凭有效身份证明,企事业单位凭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办理竞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拍卖会结束后,若无竞得拍卖物品且违约行为者,如数退还)领取号牌(拍卖会结束后交回)。
   2、竞买者应在拍卖会前详细察看拍卖物品或样品。本公司拍卖之物品均按《拍卖法》之规定及国际惯例依其现状拍卖,本公司对拍卖物品不作任何的承诺和担保。若阁下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接受拍卖物之一切现状及缺陷。
    3、拍卖清单上载明的数据是本公司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文件和原《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所得,若成交后买受人新办契证载明的数据与本公司拍卖资料载明的数据有差异,拍卖成交文件规定的应付款项不作任何调整。
    4、拍卖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由竞价,价高者得。
   5、竞买人参加拍卖会要遵守规则,不得恶意串通。若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拍卖会采取拍卖师报价,竞买者应价的拍卖方式。拍卖师报价后,若竞买者接受此价,既可无声举牌应价,亦可在举牌的同时口头报出高于拍卖师的报价。拍卖师在最后应价基础上加价,三声报价,无人再应价,便击槌以示成交,双方不得后悔。成交人须当即签署“成交确认书”。
    7、竞买人竞得拍卖物后,必须付给本行拍卖成交金额和按比例计付佣金(佣金比例按当期拍卖会规定)。买受人(除即时结算者外)当即应缴付不少于成交价款30%的定金,余款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逾期不结清余款者,本公司视情形有权将物品再行拍卖,所缴定金不予退回,并保留追讨赔偿的权利。
   8、买受人现金支付全款(货款及佣金),或者汇票、支票款项入本公司帐户后,即可提取所成交的物品,搬运费用自负。逾期不提取的,买受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保管费用。


2008/3/2 22: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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