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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制定三
规则制定二
规则制定一
《拍卖法》之规定解释和处理…
拍卖管理办法

 

规则制定二

·第二十七条:拍卖公司决定权




   拍卖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八条: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拍卖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并向拍卖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超过上述期限,拍卖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拍卖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拍卖该拍卖品的所有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风险承担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上述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拍卖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条:拍卖品图录



     在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拍卖公司均将制作拍卖品图录,对拍卖品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拍卖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拍卖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第三十二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拍卖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拍卖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应依赖拍卖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四条: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拍卖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拍卖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购买价款的一部分。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五条:拍卖公司之选择权



    拍卖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拍卖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拍卖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以当事人身份竞投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拍卖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拍卖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三十八条: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拍卖公司代为竞投。拍卖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三十九条:委托手续



    委托拍卖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拍卖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四十条:取消委托


    委托拍卖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拍卖公司。




·第四十一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因代理竞投系拍卖公司为竞买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竞投而提供的免费服务,拍卖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将不负任何责任。如竞买人希望确保竞投成功,则应亲自出席竞投。



                                                                 ·第四十二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拍卖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竞投成功,则拍卖公司最先收到授权委托书者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2008/3/18 11: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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